(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244277-2。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德江、万亚南,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雄应。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雄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郭雄应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债权12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的利息,债权余额为12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 力审判员 王远征审判员 朱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