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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彭柏林与陆光能、梁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柏林,陆光能,梁菁,王瑾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监字第10号原审原告:彭柏林。原审被告:陆光能。原审被告:梁菁,系陆光能的妻子。原审第三人:王瑾瑜。原审原告彭柏林与原审被告陆光能、原审被告梁菁、原审第三人王瑾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家开审 判 员  黄邦业代理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池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