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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沈茹与王家乐、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茹。委托代理人丁久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科技孵化园1楼。负责人阮俊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萍,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茹因与被上诉人王家乐、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茹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70元,由沈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汪家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 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