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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代建新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建新,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690号原告代建新,男。被告王锋(峰),男。原告代建新诉被告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杨萍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锋分别于2012年8月3日和2013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和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借款2万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锋支付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2013年6月27日,被告王锋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1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借款2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2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代建新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付赔偿款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