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黎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221号原告黎某。被告曾某。原告黎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子贤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