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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富贵与张际全、余玉贞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贵,张际全,余玉贞,张艺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杨富贵。委托代理人黄光林。被告张际全。被告余玉贞。被告张艺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贵与被告张际全、余玉贞、张艺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富贵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际全、余玉贞、张艺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富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贵撤回对被告张际全、余玉贞、张艺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富贵负担。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尹 刚审判员  温挺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