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富贵与张际全、余玉贞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贵,张际全,余玉贞,张艺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杨富贵。委托代理人黄光林。被告张际全。被告余玉贞。被告张艺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贵与被告张际全、余玉贞、张艺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富贵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际全、余玉贞、张艺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富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贵撤回对被告张际全、余玉贞、张艺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富贵负担。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尹 刚审判员 温挺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