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黄江兵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黄江兵,曾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86-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负责人段海发,该银行行长。被申请人黄江兵。被申请人曾艳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黄江兵、曾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的申请,于2015年7月30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江兵、曾艳华所有的银行存款13163.4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撤回与被申请人黄江兵、曾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江兵、曾艳华所有的银行存款13163.4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本案保全费152元,由被申请人黄江兵、曾艳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尤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