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唐县宏达架子管租赁站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县宏达架子管租赁站,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573��原告高唐县宏达架子管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蒋秀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杨利全,经理。被告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钱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县宏达架子管租赁站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唐县宏达架子管租赁站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唐县宏达架子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由原告高唐县宏达架子管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金连坤人民陪审员 林立华人民陪审员 曲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