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烟台众盛高精密钢管油缸有限公司与莱州晨莱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众盛高精密钢管油缸有限公司,莱州晨莱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434-1号原告烟台众盛高精密钢管油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玉博,董事长。被告莱州晨莱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法定代表人卞颂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众盛高精密钢管油缸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晨莱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莱州晨莱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广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