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诉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益山,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平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凯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