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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卢志霞诉被告党东礼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卢某某,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党某某,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虎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