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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钟志明申请执行钟玉斌、程柳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明,钟玉斌,程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96-2号申请执行人钟志明,男,1953年5月25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钟玉斌,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程柳英,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钟志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玉斌、程柳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简阳执字第396-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钟玉斌的汽车。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该车已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6日以70000元出卖与简阳市简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现简阳市简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