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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朝光与谷新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光,谷新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413号原告王朝光,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被告谷新林,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光诉被告谷新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朝光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