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小民周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小孬与李高山、薛双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小民周初字第00012号原告吴小孬,男,1959年10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樊梨花,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高山,男,1961年9月26日生。被告薛双成,男,1965年9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孬诉被告李高山、薛双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