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梁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梁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陈小平,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梁天华,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平与被告梁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平以原、被告进行庭外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98元,由原告陈小平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