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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梁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梁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陈小平,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梁天华,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平与被告梁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平以原、被告进行庭外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98元,由原告陈小平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