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月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告:霍某某,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道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存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