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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尤诺酒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德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诺酒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四川德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尤诺酒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剑虹。被执行人四川德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凤雷。申请执行人尤诺酒类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四川德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10731.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持有桂林玉鑫有限公司40%股权,但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