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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与李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李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孙××,无职业。被告李一×,无职业。原告孙××诉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李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李二×。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暴躁,婚后不到两年被告不去工作,不管原告母子二人,游手好闲,结婚多年来,原、被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关爱和家的幸福。被告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也极少过问原告和孩子的情况,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李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电传路立泰小区2-4-601号房屋所有权归李二×,或与被告共同所有,房产证上必须要有李二×的名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2014)东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4)东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1份。被告李一×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写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如原告所讲的那样做,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的,原、被告自由恋爱三年,婚后被告是失业了,但一直找工作。原告生完孩子后被告就把外地的工作辞掉了,在市里找工作。原告家里有什么事被告都帮忙。被告跑老家五趟给原告办理户口问题。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沟通,解决问题。原告家里无论有什么事儿被告都主动帮忙,帮助原告的家里人都是冲着原告的,因为被告和原告之间是有感情的。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10月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27日举行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李二×,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月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1月、8月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证据及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被告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就应与原告加强沟通,努力解决感情危机。原告在处理夫妻矛盾问题时也应更加耐心,考虑以往夫妻感情,给予双方一次挽救家庭的机会。今后双方如若共同努力,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未有变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