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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袁辉诉郭井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辉,郭井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袁辉,男,生于1972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郭井显,男,生于1967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辉诉被告郭井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袁辉负担。审判员  罗文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