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燕琴、XX与XX、张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琴,XX,张小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848号原告孙燕琴。被告XX。被告张小苹。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琴与被告XX、张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燕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张小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琴撤回对被告XX、张小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燕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霞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