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向荣与张俊峰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向荣,张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梁向荣,男,1963年3月3日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张俊峰,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100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20106.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100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西峰执行员 孔祥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