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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生于1977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女,生于1980年12月10日。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9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高坪镇高拱桥村20组的家中卧室里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3月4日至3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其妻子向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高坪镇高拱桥村20组家中开设赌博场所,并设置两台八人座捕鱼机和五台翻牌机,由向某某给参赌人员上下分。2015年3月5日16时许,广汉市公安民警当场在其家中查获八人座捕鱼机两台,翻牌机五台及两个自制吸毒工具。经广汉市公安局认定,所查获的两台八人座捕鱼机和五台翻牌机,共计二十一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挡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证人杨某乙、黄某某、肖某某、廖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广汉市高坪镇高拱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广汉市公安局高坪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也无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告人向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居住在广汉市高坪镇高拱桥村20组。2014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在自己家中卧室里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在自己家中卧室里容留黄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并商讨开赌博机的事情。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在自己家中卧室里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乙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3月4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在家中卧室里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杨某乙、王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3月4日至3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其妻子向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高坪镇高拱桥村20组的家中设置两台八人座捕鱼机和五台翻牌机开设赌博场所,自己和妻子向某某给参赌人员上下分。2015年3月5日16时许,广汉市公安民警当场在其家中查获八人座捕鱼机两台,翻牌机五台及两个自制吸毒工具。经广汉市公安局认定,所查获的两台八人座捕鱼机和五台翻牌机共计二十一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当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某甲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2015年6月1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向某某家中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向某某挡获。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开设赌场,并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应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应当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共同容留多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应当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告人向某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在外购买赌博机,并花钱找人修理赌博机,负责管理赌博场所,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向某某只是负责给参赌人员上下分,起辅助、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某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查获的捕鱼机两台(八人座)、翻牌机五台系赌博工具,自制吸毒工具两个系违禁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二、被告人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三、对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捕鱼机”二台(八人座)、“翻牌机”五台、自制吸毒工具二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勤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