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在录等人与李兴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录,郭宝花,李兴军,李春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334-1号原告张在录。原告郭宝花。被告李兴军。被告李春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在录、郭宝花诉被告李兴军、李春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兴军驾驶的鲁C***8Z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兴军驾驶的鲁C***8Z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