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汪翔天申请执行尤庆法、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翔天,尤庆法,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243-1号申请执行人汪翔天,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包河区靶场路13号3幢101室。被执行人尤庆法,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176979-6),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12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及利息26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诉讼费16360元、执行费28564元,合计26449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尤庆法、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6449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