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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晶与孟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晶,孟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935号申请执行人高晶。被执行人孟孝军。申请执行人高晶与被执行人孟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孟孝军确认结欠高晶119000元,该款由孟孝军自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1月,于每月15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50000元;自2015年3月起于每月15日前归还5000元直至还清时止。如孟孝军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高晶可就未支付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义务,申请人高晶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本金为119000元,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19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孟孝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孟孝军名下无公积金存款,无房产、国土登记信息,孟孝军在中国银行无锡太科园支行有存款6400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高晶。孟孝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进行了评估、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流拍,高晶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价格89360元抵偿债务。因孟孝军在本院还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按照参与分配原则,高晶需支付10000元给另案申请人(该款项已支付完毕),高晶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代孟孝军交纳违章费用共计1300元。本院还至被孟孝军所在的新安花苑第一社区进行调查,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孟孝军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尚有3844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吴诗佳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世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