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宝清县宏盛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宝清县宏盛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295号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王祥大道东南。法定代表人王伟。被告宝清县宏盛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通达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李仁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宝清县宏盛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2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762元,由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王书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