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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陶杏珍与封兰英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杏珍,封兰英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765号原告陶杏珍,女,193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高明伟。委托代理人庄根明。被告封兰英,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陶杏珍诉被告封兰英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314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戴 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