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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19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冯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946-1号申请执行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执行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3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3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罗波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