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邱祚文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祚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921号原告:邱祚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史礼,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号。委托代理人:XX,公司职员。原告邱祚文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平财险唐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8月7日对原告车损进行重新鉴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祚文、被告太保财险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6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6732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及20000元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27日0时起至2014年12月26日24时止。2014年12月7日15时30分许,原告驾驶冀B×××××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迁西县夹河路口时,与刘立宁驾驶冀B×××××轿车载乘车人刘治彤由北向南行驶相刮撞,造成邱祚文、刘治彤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经保险公估评估为22952元,刘立宁的车损为120025元。原告另开支施救费3000元(本车1500元、刘立宁车1500元)、公估费4300元(本车700元、刘立宁车3600元)。原告开支医疗费、检查费3216.68元。三者的事故损失原告已实际赔偿。因赔偿事宜不能协商,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53393.68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3216.68元+车辆损失险项下25052元(车损22952元-交强险项下无责免赔100元+施救费1500元+公估费700元)+三者损失125125元(三者车损120025元+施救费1500元+公估费3600元)]。被告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医疗费、冀B×××××机动车投保的保险险种、保险限额、保险期限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医疗费应扣除三者车辆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项下应承担的1000元。原告车损及三者车损评估过高,系单方委托,要求重新鉴定。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赔偿。施救费过高,同意给付300元。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问题,本院查明,原告所有的冀B×××××车辆损失经本院委托河北强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为21000元。三者刘立宁的冀B×××××车辆损失经本院委托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为93544元。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重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请的施救费3000元(本车1500元、三者车辆1500元),有唐山宝祥汽车救援有限公司施救费票据予以证实,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开支的车损评估费4300元(本车700元、三者车辆3600元),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分别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另查明,三者的事故损失,原告已实际赔偿124000元。就医疗费部分损失三者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原告邱祚文与被告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作为冀B×××××机动车的保险人,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的事故损失,应在车辆损失险、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开支的医疗费3216.68元,应扣除三者保险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的1000元。原告属于车辆损失险项下的合理事故损失为23100元(车损21000元-交强险项下无责赔限100元+施救费1500元+公估费700元),未超过67320元赔偿限额,被告应赔偿23100元。原告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的事故损失为93544元,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应赔偿2000元。原告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损失为98644元(93544元-2000元+施救费1500元+公估费3600元),未超过20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应赔偿98644元。原告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损失为2216.68元(3216.68元-1000元),未超过2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应赔偿2216.68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邱祚文保险金人民币125960.6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邱祚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