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传超与张学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超,张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13号原告陈传超。被告张学海,系武汉铁路局十堰火车站职工。本院受理原告陈传超诉被告张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传超在审理期间提出申请,认为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案应当由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学海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传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姝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