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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曹校汉与马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校汉,马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380号原告曹校汉,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志成(又名马湘宜),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校汉与被告马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校汉于2015年8月18日以其与被告马志成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且被告马志成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校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校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曹校汉负担。审判员 卢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