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娄某某,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