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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殷清亭与桑国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968号原告殷清亭。被告桑国周。本院审理原告殷清亭诉被告桑国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