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莫某某,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启梁,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佘某某,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范军,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红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鸿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启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