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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与叶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源木业有限公司,叶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510-2号原告:浙江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溪底杜村。法定代表人:姚惠芬,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林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叶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源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广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浙江广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