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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站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石马梅与被告陶宗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陶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站民初字第96号原告石某某。被告陶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陶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石某某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袁晓霞负担。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喜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