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站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石马梅与被告陶宗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陶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站民初字第96号原告石某某。被告陶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陶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石某某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袁晓霞负担。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喜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