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文耀宝与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耀宝,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文耀宝。被执行人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房产不宜处理,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2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肖中新审判员 田殿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