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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李商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江阴市兴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城船用重工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兴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扬州市江城船用重工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商辖初字第2号原告江阴市兴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西大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唐立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富阁,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城船用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秀清村。法定代表人王伟。被告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临港街道三联村静堂里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孟珍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阴市兴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缘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江城船用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江苏西域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三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被告三联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原告要求支付货款,接收货币的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住所地在江阴市,应将案件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交的第二被告江城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被告江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陵区李典镇秀清村,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三联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