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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林庆龙与黄铁新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672号原告林庆龙,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詹德英,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铁新,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龙与被告黄铁新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庆龙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庆龙负担。审判员刘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唐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