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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国林与王志军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林,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林,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67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尚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志军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郝铁军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