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建文与廖永光、赖和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文,廖永光,赖和珍,黄建新,钟思伟,赖和峰,刘添汉,廖建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黄建文,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廖永光,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被告赖和珍,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被告黄建新,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被告钟思伟,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被告赖和峰,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被告刘添汉,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被告廖建森,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文诉被告廖永光、赖和珍、黄建新、钟思伟、赖和峰、刘添汉、廖建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建文于2015年8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因被告廖永光已支付所欠工资款,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永光、赖和珍、黄建新、钟思伟、赖和峰、刘添汉、廖建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文撤回对被告廖永光、赖和珍、黄建新、钟思伟、赖和峰、刘添汉、廖建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黄建文承担。审判员 严星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