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廖国新、刘义献与吴移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国新,刘义献,吴移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国新,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义献,女。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海岸,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全志,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移旺,男。委托代理人:曹庚生,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国新、刘义献因与被上诉人吴移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9日收到上诉人廖国新、刘义献的上诉状,并于同日向廖国新、刘义献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廖国新、刘义献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国新、刘义献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其申请,并于2015年4月15日向上诉人廖国新、刘义献送达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廖国新、刘义献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362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廖国新、刘义献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