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涂广飞与王明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广飞,王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涂广飞,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明月,男,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涂广飞与王明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