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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涂广飞与王明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广飞,王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涂广飞,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明月,男,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涂广飞与王明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