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明英与张素云、孙培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英,张素云,周军,孙培法,惠安县利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958-1号原告王明英,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永坚,惠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素云,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周军,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孙培法,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许燕云、林妹,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安县利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松村村。法定代表人周硕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66号一楼大厅,组织机构代码56339556-0。代表人陈志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逢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英诉被告张素云、周军、孙培法、惠安县利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军、惠安县利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英基于被告孙培法自认系肇事闽AB67**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及被告周军的雇主,被告孙培法对被告周军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特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军、惠安县利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英撤回对被告周军、惠安县利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骆作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