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81号朴福实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福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81号申请人:朴福实,女,1981年1月31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香花,女,1976年2月25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朴福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平泽支院对原告朴福实诉被告金锺旭离婚一案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3第5059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原告朴福实与被告金锺旭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平泽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3第5059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平泽支院2013第5059号判决书中原告朴福实与被告金锺旭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