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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广红与冯宏刚、李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红,冯宏刚,李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张广红,甘肃省镇原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宏刚,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李正霞,甘肃省环县人。原告张广红与被告冯宏刚、李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宏刚、李正霞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李正霞称其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先通过银行给李正霞汇款50000元,当面给付现金50000元,共计100000元,之后李正霞给原告出具条据,被告冯宏刚签字担保。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李正霞只是承诺还款但实际分文未归,后来就不接电话。原告找担保人索要借款也无果,只能起诉。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至归款之日。被告冯宏刚、李正霞未答辩。审理查明,原告张广红与被告李正霞在甘肃省镇原县认识。2013年6月,李正霞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广红借款,张广红同意后,通过银行向李正霞账户汇款50000元,后又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小十字路边给李正霞现金50000元,两次共计借给李正霞100000元,但当时未书写借据,也未约定利息,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2013年8月6日,张广红要求李正霞补写借条并提供保证人,李正霞便给张广红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张广红现金十万元,100000.00元,李正霞,622822197309072X,借款人李正霞,冯宏刚62280119790204319.保证人冯红刚,2013.8.6.”的借条1张,冯红刚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为该笔借款担保。借款期满后,张广红向二被告索款未果便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依约定归还借款,但被告未予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张广红与李正霞借款时对利息无明确约定,应视为未约定利息,但是李正霞在借款期满后仍未支付利息,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请求按基准利率年利率6.4%的4倍支付利息无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担保人冯宏刚的保证责任问题,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李正霞向张广红借款时,冯宏刚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未约定保证范围及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现李正霞不能归还借款,张广红的债务不能实现,请求冯宏刚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冯宏刚向张广红清偿后有权利向李正霞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正霞归还原告张广红款100000元,并从2014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6.40%支付利息至款项归清之日,被告冯宏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宏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李正霞追偿。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3000元,由被告李正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喜娥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一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