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904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904号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林。委托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明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诉讼费不再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君玉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君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