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曹执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国胜申请执行王安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胜,王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曹执字第500-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胜,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庄寨镇陈小营村。被执行人王安伟,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桃源集镇谷寨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曹民一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安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安伟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安伟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安伟在银行的存款5200元,下剩部分申请人同意以9000元解决清,该款被执行人当庭交付,由申请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曹民一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戚鲁平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