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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党鹏飞与被告雷锦龙、边彦兵、李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鹏飞,雷锦龙,边彦兵,李国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224号原告党鹏飞。被告雷锦龙。被告边彦兵。被告李国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鹏飞与被告雷锦龙、边彦兵、李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鹏飞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退回原告党鹏飞。(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