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时会诉杨真华、王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时会,杨真华,王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27号申请人申时会,女,1959年12月生,汉族,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杨真华,男,1969年12月生,彝族,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王树芬,女,1960年7月生,汉族,现住开远市。关于申时会诉杨真华、王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欧晏清 来源:百度搜索“”